解析:
只要取得相关人员的签字同意即可执行。在法律程序中,如果是由法院下令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那么需要由法院及公安机关的高层领导进行确认以及签字批准;若是由检察院提出的取保候审要求,则需由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高层领导共同签署批准文件。同样地,假如是由公安机关自行发起的取保候审请求,也仅需公安机关的高层领导签字即可生效。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要求他们在该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同时向他们明确告知在取保候审期间所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