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审判中,诸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等多种类型的证据均可得到采纳。
然而,仅有被告人供述而缺乏其他任何证据支持的话,则无法对被告予以定罪处罚;然而,倘若没有被告人的供述,但是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成立且证据确凿充分,那么便依然可以对被告进行定罪处罚。以下将详细介绍盗窃罪的构成要素:
首先是侵权的客体,它具体涉及到盗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该罪行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的行为。
第三,本罪的犯罪主体通常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只要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根据1979年的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也可能构成惯窃罪,但随着1997年刑法的修订,惯窃罪的罪名已经被废除,因此,对于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的盗窃行为,并不视为犯罪。
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同时还需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若不存在此种特定目的,则不能认定为本罪,例如未经物主同意擅自借用其物品,使用完毕后立即归还的情况,由于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并不构成盗窃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