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非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若在此期间内未进行批捕,公安部门应将相关人员释放或更改其他限制性措施。针对已被拘留的人士,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其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必须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给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在某些特定状况下,此提请审核批准的期限可予以延长,延长期限包括一日到四日在内。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频繁作案以及参与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来说,他们的提请审核批准的期限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之久。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必须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必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那些需要进一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