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司法程序中,案件的审理工作并不因上述措施而停止。相反,这段时期反倒成为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进一步搜集案件证据、展开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审判工作的重要阶段。
然而,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就必须立即解除这些强制性措施。
同时,解除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