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买卖人口,是一种指涉行为人将女性及儿童作为商品出售给他人的严重犯罪行为;
2.拐骗,主要是指那些通过使用各种手段如利益诱惑、欺骗等不涉及到暴力侵犯的方式,使得女性与儿童离开原有的家庭或者监护人,进而使其处于自己掌控之下的违法行为。这种拐骗行为的表现形式各种各样,有些是在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的公众场合,物色那些外逃的女性,然后用各种虚假的言语获取她们的信任,最终实现他们不可告人的罪恶目标;也有一些人利用各式各样的关系网,用天花乱坠的话语吹嘘某个地方的生活条件优越,以此为诱饵,吸引女性跟随自己离家出走;还有一些人则是以照顾孩子为借口,从监护人手中骗走儿童;更有甚者,直接以提供指引道路、给予小食品等方式,将儿童拐走;
3.绑架,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药物麻醉等非法手段,强行将受害人带离原处,并对其实施控制的行为,这其中也包括了偷盗婴幼儿的情况;
4.收买,是指为了再次转手出售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手中购买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5.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活动中,负责接应、隐藏、转移、接收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