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涉及到危险驾驶罪行的诉讼案件,一旦法庭已做出了明确的判决,而且涉案人员也已顺利收到判决通知书,那么,除非双方当事人均未就此提出上诉请求,否则将无需再召开公开的庭审辩论会进行审议和裁决。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凡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因此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及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都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