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类事件中,及早聘请律师是非常有必要且具有实际价值的。随着律师参与案件的时间提前,他们将能够更全面地掌握案件信息,这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反之,若在审判环节才开始寻求律师协助,则可能会显得过于匆忙和被动。
此外,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在得到审判长的批准后,有权向被告人提出问题。在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之后,被告人、被害人可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行进行陈述,而公诉人亦有权对被告人进行询问。同样,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在获得审判长的许可后,也可以向被告人提问。审判人员亦有权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