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面临故意伤害的恶劣行径时,受害者拥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独立民事诉讼的权利。在人身权益受到犯罪侵害或财产利益被罪犯毁损的情况下,若遭受物质损失,他们有权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同时发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若受害者不幸离世或无法行使其行为能力,那么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便有资格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然而,由于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若试图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独立民事诉讼来寻求精神损害赔偿,则将得不到人民法院的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并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选择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对该案件进行调解,或者根据实际物质损失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