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审理过程中,对于证物的质询将遵循以下严谨流程:
首先,原告方将展示相关证据,随后,被告及第三方将与原告共同参与对这些证据的质询环节;接下来,轮到被告方展示其证据,并由原告和第三方与被告展开质询;
最后,第三方将展示其证据,并由原告、被告与第三方共同参与质询环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