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诈骗罪立案审理之前,若涉事人员主动将所骗取的财物全额退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种情况可视为其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表达了悔过之意,且在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宣布之前,能够如数退还骗取的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那么这类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司法机关的赦免,即不予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