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当前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下,房屋拆除补偿比例为1:1.3并非强制性的规定,而是受到各地政府具体政策的影响和调整。
根据现行的征收补偿策略所述,若您选择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将参照本地区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核算。而若采纳产权置换的方式,该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需由被征收方自行承担费用,其中,超出10平方米范围内的部分将按照优惠价格进行结算,而超过此范围的部分则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计算。
此外,对于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我们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每平方米额外增加300元的标准,以货币形式对您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