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签署认罪认罚文书之后,通常情况下已经丧失了申请取保候审的潜在权利。认罪认罚制度是公诉机关在作出提起诉讼决定后所采取的一种法律策略,而取保候审则是检察机关在开展调查、收集证据等诉讼活动中所采用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鉴于这两种措施的适用阶段并不同步,因此,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签署认罪认罚文书并不代表着可以自动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