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了坦白罪行并接受法律处罚的协议之后,涉嫌犯罪之人或是被告有权利向公安部门递交取保候审的申请。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若该人犯下了可能会被判处罚金、短期监禁或者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行,或者是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并且在经过评估认为其通过取保候审来避免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较高时,那么他就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此外,如果该人患有严重的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同样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只要经过评估认为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即可。最后,如果案件的审理期限已经到期,但案件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那么也可以考虑为该人实施取保候审。公安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严格的审核,如果确认该人符合上述条件,便可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认罪认罚后上诉的后果
在被告自愿承认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所做判决后,如若被告选择上诉,检察机构将有权提起抗诉。此时,抗诉的结果将变得尤为严重。这是由于被告在认罪认罚后选择上诉,说明其对法院的决定存在不认可,缺乏认罪认罚的诚意和遵守法律的决心,因此在接到检察机关的抗诉通知后,被告人将面临更严厉的惩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有犯罪嫌疑或者被告人的情况下,如果满足了以下的特定要求,是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1.所涉及罪责可能导致被处以罚金、判处短期监禁甚至单独适用附加刑罚的情况;2.可能会被判定犯有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大罪行,但是经过全面评估之后认为其不会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3.由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怀孕、哺乳期间的女性,并且没有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4.案件的审理期限已经届满,但是仍然未能做出判决。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将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只有当确认符合上述所有条件之后,才能够予以批准并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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