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财产数额并无固定界限。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费用的收取是根据审判阶段来决定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标准:
1.计件收费制。每宗案件的收费标准为3000元至10000元不等。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制。对于标的额在10万元以内(包含10万元)的案件,收取10%的费用,最低收费为3000元;对于标的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包含100万元)的案件,收取6%的费用;对于标的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包含1000万元)的案件,收取4%的费用;而对于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案件,则收取2%的费用。
此外,还需按照当事人争议标的额的差额进行累计收费。
3.上述收费标准可下调,但下调幅度不设上限。
(二)对于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超过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三)对于再审和申诉案件,应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所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如果同一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时,从第二阶段开始,可以适当减少收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