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他人财产所有权;具体而言,即是指行为人通过将他人交付给自身保管的财物、遗失物品或被掩埋之物非法强行占为已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额度,同时对于该不当得利拒不归还的行为。在客观方面上,本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须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之自然人皆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在主观方面,本罪则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故犯,其行为目的明确指向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