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期限的最短期限为三个自然日。尽管刑事拘留属于暂时性的强制性手段,然而由于展开案件侦破所需花费一段时间,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时长大约为三个工作日。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刑事拘留的最低限度。若案件性质较为简易,且经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发现涉案事实并不成立,此时自然可以立即做出释放涉嫌犯罪人员的决定。
因此,刑事拘留的最短期限约为三个工作日,但在特殊情况下,其时长可能更为短暂。值得关注的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尽管刑事拘留并无法定的最低限度,但却存在法定的最高期限。根据该条款,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37个工作日,而在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时长约为14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