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相关协议被确认为无效,则其溯及力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即刻生效,使该协议自始便失去了法律约束力,未来亦无法转化为有效的契约关系。对于尚未履行完毕的协议条款,将不再得以执行,而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协议条款,应尽最大努力恢复到最初协议未签署的状态。对于那些因无效协议而获得利益的涉事主体,必须返还已经获取的相关收益;若存在无法返还或无须返还的情况,则应对其进行适当的价值评估并给予补偿。对于在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过失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对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若各方均存在过失,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