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其最长期限不得超出十二个月;而对于监视居住的执行期更是严格限制在六个月内。在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执行过程中,不得中断对案件的调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的进行。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或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届满,应立即解除相关的强制措施。在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时,必须及时地通知到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以及相关的单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