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的法律条文,任何单位或个体均不得擅自将各式各样的零部件进行拼接,然后组装成汽车。这种自行拼装的汽车通常存在着质量低劣、制造成本高昂以及大部分情况下无法满足安全性能检测与运行技术标准等诸多问题,甚至有些时候会因为装配工艺的缺陷而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自行拼装汽车无疑是被国家明令禁止的一种非法制造汽车的行为。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实施以下几种行为:
首先,不得擅自对已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拼装或者擅自更改其结构、构造或者特性;
其次,不得随意变更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或者车辆识别代码;
再次,不得伪造、篡改或者使用伪造、篡改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最后,不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对于拼装机动车的认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列入国家年度汽车生产企业目录及产品目录内的汽车生产厂家,如果其生产的车型未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批准,或者在已鉴定的汽车产品基础上,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汽车工业主管部门的鉴定批准,并且没有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所生产的变形车和专用车,则视为拼装机动车;
第二,国家年度汽车生产企业目录及产品目录之外生产的各类汽车,如未经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检验合格并出具证明文件,同样视为拼装机动车;
第三,无论是目录之内还是目录之外,只要是通过各种不同类型的零部件擅自组装的汽车,都应归为“拼装汽车”范畴,同时,擅自组装的一、二、三类底盘亦按照“拼装汽车”处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