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犯罪嫌疑人员有获准与其律师进行会面之权利。
2、针对犯罪嫌疑人,自其遭受侦查机关首次询问或受到强制措施约束之日起,其便拥有了委任辩护人的权力。在此期间,仅允许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而以其他身份担任辩护人者需得到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方可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面及互通书信。
3、获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并有权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此类申请,公安机关应在四十八小时之内予以安排。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