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盗窃理论强调了,盗窃罪的具体含义应当涵盖“公开盗窃”这一行为模式。
2、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所谓的“公开盗窃“行径,通常会将其归为抢夺罪进行定罪量刑,而抢夺罪似乎已经演变为了公开盗窃行为的最后底线。
然而,我们需要明确,司法实践对“公开盗窃”行为的认知是否确实等同于刑法学术界已然建立的盗窃罪定义?是否所有的偷盗行为都必须被判定为盗窃罪呢?对于那些存在小偷小摸行为的人,由于遭受灾害导致生活困苦而偶然偷窃财物的情况,或者是受到威胁被迫参与盗窃活动且未分得任何赃物或仅分得少量赃物的人,可以考虑不将其视为盗窃罪进行处理,必要时,相关主管部门可以给予适当的处罚。
同时,我们还需将偷窃自己家庭成员或近亲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盗窃犯罪行为区分开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此类案件,一般情况下可以不按照犯罪处理;若确实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理过程中亦应对其与社会上作案者有所区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盗窃公私财物的金额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如果情节轻微,并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年龄在16至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行为;
2、能够全额退还赃款和赔偿损失的;
3、主动向警方自首的;
4、受到威胁被迫参与盗窃活动,且未分得任何赃物或仅分得少量赃物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