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依法进行刑事拘留的人员,其法定拘留期限为37日之内。
然而,对已实施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员,其后续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且在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则应按照程序制作并提交《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之后,务必于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将该文件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转报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以期获得延长一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