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咨询的事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问题。现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作如下回复: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1.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所发生的争议,系确认之诉,确认之诉并不涉及具体给付内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确认劳动关系虽然在民法一般理论上属于确认之诉,但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同时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并未排除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不适用仲裁时效,故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应当适用仲裁时效。
以上回复,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