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凡涉及组织、指使、引导拐卖妇女及孩童的某一特定环节或部分步骤,或积极参与执行拐骗、挟持、收买、出售、接收以及转运妇女、儿童等各式犯罪行为者,且其对整个案件起到关键性甚至决定性的推动作用者,均应判定为主导罪犯。
而对于仅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相关信息或相关证明文件,或者仅作为中间人进行居间介绍的情况,其所发挥的作用属于辅助性质或者次要地位,且并未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或者仅获得少量收益者,通常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