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保释侯审的情况下,若满足以下的逮捕要求,则必须执行逮捕行动: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存在犯罪事实。对于犯罪嫌疑犯而言,他们可能面临超过有期徒刑的刑罚处罚。在尝试采用了保释候审、监视居住等手段之后,仍然无法有效地防止潜在的社会危险性,且有必要进行逮捕。
对于已经有确凿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并且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如果仅仅通过保释候审仍不能够有效地防止出现以下社会危险性的情况,那么就应该对其进行逮捕:
(一)可能会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二)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实际威胁;
(三)可能会销毁、篡改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通口供;
(四)可能会对被害者、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报复行为;
(五)试图自杀或者逃脱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