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即将到期的取保候审措施,负责执行的部门需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之前向司法裁决机构出具书面通知。待裁决机构作出是否解除该项取保候审措施或者更改相应强制措施的决定之后,同样需在期限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执行部门。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必须解除取保候审措施。若需要对嫌疑人进行收监处理,则应制作收监决定书,同时再次办理逮捕手续。在此过程中,取保候审期间将不被计入羁押期限之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