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关于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各项要素如下:
1.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对资金运用的权益;而其犯罪对象则是这些单位中的自有资金。
2.在客观层面上,本罪体现为行为人通过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手段,将本单位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是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并且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
3.本罪的实施者是特定的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从主观角度来看,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
二、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挪用本单位的资金供自己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