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南京地区,关于盗窃犯罪行为的立案准则一直以来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法律解释而制定和执行。一般而言,如果一个行为人在过去两年时间里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或者虽然并未达到上述次数但盗窃所涉及的金额较大,亦或是存在着其他值得引起注意的恶劣情节,那么这就会被视为是构成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
然而,这其中涉及到的具体金额情况则需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