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孕妇参与刑事诉讼期间,并不必然需要执行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机构在进行刑事司法程序过程中,针对那些已经受到刑事指控但尚未受到刑事拘留的人员,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依法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配合相关调查工作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要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便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情况;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情况;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因此,对于孕妇而言,只有在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前提下,才能考虑适用该项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