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解除取保候审的程序相对来说较为迅速快捷。当取保候审即将步入尾声之际,执行机关会应在期满前的十五天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对此做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是变更强制措施的决策,并且在期限届满之前,再以书面形式通知执行机关。当执行机关接收到决定机关发出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之后,必须立刻执行,同时也要将执行的具体情况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的进行。如果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况,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地通知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及其相关单位。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此确保其不会逃避或阻碍侦查,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这种措施通常适用于罪行较轻,无需拘留、逮捕,但需对其行动自由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区;
2、如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动,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接到传讯通知时,务必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