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审判过程中,如果仅仅依赖无确凿物证支撑的人证来判定强奸罪名成立是远远不足够的,因为仅有人证且无其它证据加以佐证,那么判定犯罪以及量刑就存在极大的缺陷;倘若只有某人的口供而缺乏其它证据的支持与验证,无疑无法将案情定罪并进行相应的量刑。
然而,即使没有被告人口供,只要有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且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样可以对案件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