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涉案事实轻微无须予以刑事追责,或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追究当事人责任时,应当做出撤销取保候审之决定;
2.如有必要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则应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审理,或者对其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
3.在取保候审期间,若当事人经由法院审判并获得生效判决,则自判决之日起立即执行刑罚,同时取保候审自动失效;
4.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若办案单位未对此作出任何处理决定,则视为自动撤销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