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符合特定条件时,罪犯可以获得减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罚阶段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能切实遵循狱制规章制度,诚心接纳教育改造,展现出彻底悔悟与安分守己,或有立功表现者,可酌情予以减刑。而倘若具备以下所列举的重大立功行为,则理应予以减刑: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2)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属实;
(3)在科技领域有创新发明或重大技术改革成果;
(4)在日常生活中舍己为人,救助他人生命安全;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有杰出表现;
(6)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