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质询或自愿接受强制性措施之日起,即享有权力委托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支持;
然而需注意的是,在侦查阶段,仅允许授权律师作为独立辩护人。
此外,其他种类的辩护人和受人民法院或是人民检察院授权,亦可与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进行会面及通讯交流。
值得一提的是,受委托律师有权向负责调查的司法机构查询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请求,而公安机关则应在收到申请后的四十八小时之内,妥善安排会见事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