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主要由以下四大要素构成:
首先,该犯罪所侵害的对象乃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的财产使用权及收益权;
其次,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看,其往往是基于自身职务之便,对本应属于公司或企业所有的财产予以擅自支配,供自身或第三方非正当用途之用,且累积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如金额较大)、如果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三个月限制,或者虽然尚未逾越此期限,但是已然实施了营利性或非法性的行为;
再次,该罪名并非普通的刑事案件范畴,而是专门针对特定人群——即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
最后,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来看,其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