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可以依法进行会面交流。
2、自犯罪嫌疑人首次受到侦查机关的询问或实施了强制性措施之日算起,他/她就享有权利委托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然而在侦查阶段,仅能授权律师作为唯一的辩护人。
此外,如果其他辩护人获得了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特别许可,他们也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以及互通书信。
3、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利向侦查机关咨询有关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问题,并申请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对此,公安机关应在收到请求后的四十八小时之内作出相应的安排。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