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在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下,赋予被取保候审人在一定程度上的行动自由。
然而,这种自由是相对的,被取保候审的人员仍然受到严格的约束与限制,他们不能被羁押,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取保候审的具体规定。在外出活动时,必须事先向有关部门报备,并且保证能够随时接受传唤,随时出庭应诉。因此,可以说,被取保候审的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他们需要遵守以下几项重要的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地区;
其次,如果他们的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发生了变化,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再次,在接到传讯通知后,必须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此外,他们还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也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