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责令退赔问题属于强制执行范畴。对于犯罪分子因犯罪行为而获取的所有赃款、赃物,均应采取追缴或责令退赔方式加以处置;对于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依法即时进行返还;而对于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动的违禁物品以及犯罪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人财务,则须依法予以没收。在没收的财物与罚金方面,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将其全部上缴至国家财政部门,严禁任何形式的挪用及私自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