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制度的实施过程,首先考虑的执行机构为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然而,若该被告人身处异地且已长期定居于此,则应由其当前居住地的公安部门负责执行。对于以交纳保证金作为保证方式的被告人来说,在确认保证金已经按照规定存入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设账户之后,必须将银行开具的收款收据与相关文件一同提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审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不在本地居住的,送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