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解除通常是由负责实施该措施的相关公安机关来进行操作。而当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做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后,它们必须要将取保候审的决定书、取保候审的执行通知书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一并递交给所在地的同级别公安机关,然后由这个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交付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