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尽管证人和被告人可能存在陈述不一致的情形,然而这并不影响司法机构对案件作出最终结论。实际上,在整个司法程序中,证据才是最为关键的要素,而并非仅仅依赖于证言或者供述。只要具备充足的证据以证实案件发生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那么司法机构就可以根据这些证据以及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决,并顺利完成结案工作。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明确,证言或供述之间的差异程度及其具体内容,将会作为判断其有效性的重要参考依据。一般而言,只要在主要情节和事实方面大致保持一致,那么就可以被视为具有合理性,并予以认可。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