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若行为人明知他人运用互联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仍向其实施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数据存储等协助行为,将被视为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对于情节严重者,司法机关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可能处以罚金。判断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标准如下:
(1)为三个及以上的犯罪对象提供相关帮助;
(2)涉及到的支付结算金额大於二十万元人民币;
(3)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的资金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4)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人民币以上;
(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再次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6)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7)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超过五张(个);
(8)收购、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超过二十张;
(9)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条件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