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严格意义上讲,对构成危险驾驶罪并逃逸的行为,应被定义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而逃避法律责任”。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是否构成“畏罪潜逃”并非量刑之关键因素,因此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将其作为量刑或加重处罚的依据。但是,如果在潜逃期间继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则需另行考虑。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在潜逃之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仍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者,甚至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