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山东省范围内对于职务侵占行为的立案准则,其具体内容涵盖了公司、企业或其他特定单位内部的职员,利用其职务上所获得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财产私自占有并据为己有这一现象。
根据情节轻重,此类事件可被划分为治安类案件以及刑事犯罪案件两大类别。若相关人员通过非法手段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且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叁万元整,那么这些行为者则可能会被判定犯下职务侵占罪行,从而使此案升级成为刑事犯罪案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