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公安部门对于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实施的强制措施中,拘留的期限最为长期限为37日。在此期间内,若有需要,必须将被拘留者在24小时之内转交至看守所进行关押。而拘留期满之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经合法审讯确认为犯罪,且被司法机关正式批准逮捕的话,仍须继续在看守所里服役。
然而,针对各类不同案件的具体情节,法律也会有所区别。例如,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常需在看守所中服役至半年为止,待其终审判决结果出炉并被确定执行后,方可移送到监狱等特定场所接受监禁惩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