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在治疗及康复期结束后进行,判定标准包括创口愈合、骨折线消失等具体临床治愈或好转标准。
分析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和判定标准如下:
鉴定时间: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必要时可延长30日。
鉴定时机的总体要求是原发性损伤及其相关并发症已经符合临床一般医疗原则的治疗与必要的康复,症状已经消失或者稳定,体征达到相对固定,经评估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符合难以继续恢复的情形。治疗及康复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在判定是否符合鉴定时机时,应以临床治愈或者好转标准作为是否符合医疗终结的判断依据。
判定标准:
体表损伤:创口愈合,缝线拆除,局部肿胀及皮下血肿消退,症状基本消失,无感染。
头颅损伤:局部肿胀消退,伴随的皮肤损伤已经愈合,无感染;合并骨折的碎骨片去除或局部已经整复;出血吸收;神经系统症状、体征好转或消失,遗留后遗症的趋于稳定。
眼、耳、口腔损伤:局部肿胀和出血消失,刺激症状好转或消失,视、听及其他相应功能得到有效恢复或趋于稳定。
骨折:骨折复位良好,骨折线消失,基本达到骨性愈合,功能得到有效恢复,局部症状消失。骨折的好转标准为骨折线消失或者不再出现动态变化,功能部分恢复,症状和体征趋于稳定。
血、气胸及肺挫伤:局部出血消失,胸部症状好转或消失,X线或CT等检查显示胸腔无异常影像或趋于稳定。
腹腔、盆部器官损伤:局部症状好转或消失,部分难以恢复的后遗症趋于稳定。
脊髓损伤:相关肢体功能恢复或症状、体征趋于稳定。
肌腱损伤、周围神经损伤:肢体功能恢复或症状、体征趋于稳定。
肢体离断:损伤痊愈,残肢功能趋于稳定。
应根据个案情况判定是否符合鉴定时机的要求,自满足医疗终结起,直至作出终审判决之前,均可以进行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对于个别难以达到医疗终结标准者,可视具体情况在伤情基本稳定时实施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