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如果在涉及到两张信用卡的情况下,其内流动资金的支付结算总和达到了人民币20万元的额度,并且在此过程中获取了净收益约为1万元人民币的情况,则已经符合了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标准。对于此类犯罪行为,通常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惩罚,但具体的判决结果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关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
其次是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总额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情况;
再次是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情况;
此外,如果为三个及以上的对象提供了帮助,或者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然后又继续从事类似活动的情况,也将被视为情节严重;
最后,如果被帮助的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那么也将被视为情节严重。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情节严重的情况,例如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超过5张(个)的情况;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超过20张的情况等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