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猥亵罪能否通过私下调解以求得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明确而坚定的,即不能。我们需要明确了解的是,刑事和解这种方式,即私下调解,它并非适应于所有类型的刑事案件,而是仅仅适用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犯罪行为,而且这类行为还必须源自于民间纠纷,同时也必须属于刑法所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或者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又或者是可能会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只有当这些案件满足了以上所有的条件时,才能够通过私下调解的方式来加以解决,这就意味着要向受害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并取得受害者的谅解,这样才有可能达成不起诉至法院的协议。
然而,对于诸如强制猥亵、侮辱罪以及猥亵儿童罪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显然是无法通过刑事和解的途径来获取谅解的,因为这类行为必须接受刑事制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