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自动解除的相关情况如下所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以及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且该类判决、裁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同时社区矫正已经启动并在执行之中;犯罪嫌疑人仅受到单处附加刑制裁,其判决、裁定同样已具备法律效力;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监禁型刑罚,且刑罚已经正式开始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