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保证金原则上应当予以及时退还,但须依循特定条件方能实现此目的。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应严格遵守以下各款规定,否则将导致保证金无法退还:
首先,须获得执行机关许可后方可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或县级行政区域;
其次,如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再次,在接到传唤通知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此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行为;
最后,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第一,不得擅自进入特定场所;
第二,不得与特定人员私下会面或通讯联络;
第三,不得参与特定活动;
第四,需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付执行机关保管。
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违反上述两款规定,且已缴纳保证金的,则执行机关有权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责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作出书面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逮捕。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有必要予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可先对其实施拘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